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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记者的监督权?

发布时间:2010-07-31  来源:经济观察网论坛 » 社会时事  字体大小[ ]
      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的《法人》的记者,河南灵宝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正当举报的公民王帅,河北沧州以“敲诈政府罪”追捕上访者。如今,浙江丽水遂昌县又创造性地拓展了“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来追捕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泛滥的公权布下了天罗地网来对付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


    任何看过仇子明写过的揭露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的报道,都能感觉出这是一篇摆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绝不是故意散布谣言,无中生有,故意损害公司信誉的报道。凯恩公司对于报道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反驳,如果认为涉及诽谤,甚至可以去法院起诉,何以心虚到要直接动用警察的力量来对记者跨省追捕呢?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被视为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很难有作为的空间,这是舆论监督的最大障碍。舆论监督的难点就难在权力总是以它掌控的行政资源来非难媒体。当前舆论监督之难,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督对象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若监督事项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则舆论监督就难上加难。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揭露事实真相而遭网上通缉,相关部门借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再次验证了舆论监督之难,尤其是当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机关的时候,往往倍加困难,后果也往往非常严重。笔者想说的是,新闻舆论监督既然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那么阻碍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就应当承担相对更重的法律责任。


不可否认,近年来,由于机构管理或记者职业素养等问题,确实出现过记者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时违反法规,如假记者、假消息现象,违法国家保密法,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这些违法行为需要以司法途径,或以加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途径来解决,而不是地方公权力以此为由越位侵权。西方学者看来,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关键得看媒体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党和政府,强调媒体的独立性,然而这种看似理想的监督又可能带来党政运行效率低下的弊病。这就相应要求,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保证媒体的独立性以及与其它监督主体的制约关系。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不同于西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舆论监督道路,必须坚持党对媒体的领导。现时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介本身就是地方党政部门的党报、机关报,承担传达政府与党的意志与声音的喉舌职责。需要被监督的权力往往在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和强势权力部门,没有体制上的保证,这是中国舆论监督普遍面临的现实。笔者认为,在不改变现行“党管媒体”体制的情况下,必须创新新闻管理体制,理清党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党政分开或党法律化、制度化执政等途径,确保媒体在党的领导下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与此同时,要转变领导的执政理念。领导观念跟不上,要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只能成为一纸具文,因此如何转变领导舆论监督观念是当前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舆论涉及的往往都是近在眼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领域问题,舆论监督权得不到保证,公共问题就不能被及时解决,社会矛盾会累压激化,影响社会安定。因此,保障舆论监督权是首等要务,没有权利的实现也就谈不上引导舆论力量为社会建设服务。如果要想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就必须给它以监督的权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对于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或权力寻租,使用各种软硬性手段妨碍舆论监督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正当权利。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因此,出台一部《新闻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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