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0日表示,《意见》明确了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孙军工: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孙军工: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规定了十四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孙军工说
孙军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文稿: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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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传媒摘编: 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