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共同开创新的历史——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侧记
深度关注|新年新气象 纪检监察干部牢记使命再出发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视频]英雄归来!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与记者见面会精.. ·[视频]沙画|春风印记 ·[视频]一系列政策信号给民营经济吃下“长效定心丸” ·[视频]文物中的红色基因丨周恩来写给中共淮安县委的信

网友评论

首页

话题:民生工程下的民不聊生

发布时间:2010-07-08  【查看原文】  【返回首页
2010-09-24 发表网友,IP:115.208.141.*
拆迁必须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改造该遵循什么条例呢?总不能说改造就是与拆迁条例相对立吧?拆迁条例里也有许多改造的字眼,难道此“改造”非彼“改造”?
2010-09-24 发表网友,IP:115.208.141.*
改造有拆与不拆两种,不拆则是在原房屋基础上对房屋进行修整,拆则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所有拆房都必须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房后所建房屋的性质不是决定是否该遵照拆迁条例的依据。在拆迁实践中,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同,像商业性质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原土地使用证即为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所有在国有土地上拆房都必须遵照拆迁管理条例,为何民生工程却不遵循?
2010-08-26 发表网友,IP:115.208.58.*
领导怨下属:不是你胡来,早把旧楼拆。前排你挡着,不管我的事。百姓问“青天”:二十一世纪,“规则”团团转,转来又转去,何时才能了?
2010-08-24 发表网友,IP:61.130.194.*
邻居怨邻居·不是你挡道·早把新楼造。后排做钉子·不管我的事·还是好朋友。二十一世纪·还有大革命·群众斗群众!
2010-08-17 发表网友,IP:125.120.176.*
“改造”“拆迁”,文字沦陷,民权优先(2010-08-17 00:28:52)[编辑][删除] 
    
尊敬的张县长:

    您好!

    我是安吉县孝丰镇邮电弄直管公房承租户王仁佳之女金华。

    母亲于2010年4月29日被公房管理处告知所承租房屋将被改造拆迁,随后被要求在5月20日前与其签订《解除公房租赁合同》。

    因母亲年迈不识字,委托我帮她代理,我于5月10日左右前去孝丰房管所了解相关事项,房管所人员称房子是他们的,并明确告诉我没有过渡安置,且态度非常蛮横。

    5月20日万勇平主任打电话给我称可以解决过渡问题,我再次来到房管所,万主任说只要我签了解除协议,一星期内就解决我的所有问题。

    在我权衡中,旁边一工作人员发话:“你不要以为你不签,我们的工作就做不下去了!……!”

    我虽然不清楚有关直管公房改造的相关条例法规,但我坚信政府是一定会保障老百姓基本权益的。后我去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得知浙江省的所有改造拆迁必须遵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点我已在发改委主任那得到证实,然却在建设局那得到否定。

    我给建设局彭局长打电话咨询其中的不同点在哪?他说我们的公房改造与条例里的改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不存在条例里相关的补偿与安置,并称其也有补偿安置方案,让我前往房管处去取。

    我于5月27日取来了针对孝丰镇邮电弄公房改造的补偿安置方案。

    再次打彭局长电话,他始终不接。母亲因拆迁问题病倒,我把她接回家中。因生活的实际因素致使母亲与我在万般无奈下,跪求县政府,信访人员称会把情况反映上去。一星期后,母亲周围开始拆房了,白发苍苍的母亲在满是碎瓦砖块铁钉的废墟堆里踉跄地蹒跚着,做女儿的心痛万分!

    我每日去建设局找彭局长,他始终不在办公室,打他手机也始终不接,万般无奈下我再次去了信访局,工作人员称我们中国人的政策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既然多数人已签了解除协议,事情基本已定性了,并叫我下次不要再去了。无奈回到了母亲的住处,老鼠在散发着异味的废墟堆里四窜,蚊蝇在我们身边围绕,母亲的电话线被损坏,对面的住户通电设施全被损毁,景象一片凄凉。

   房管所所长称此次是人民政府拆房管所的房子,我们只是承租人,他们才是被拆迁人。我一直以自己能成长于新中国而感到自豪,从改革开放到如今的与时俱进,事实让我坚信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真正为民办实事,在我们这个法制社会中,始终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因此百姓们才能如此安居乐业,国家也正因此而欣欣向荣,这都离不开您(们)兢兢业业地劳作,作为老百姓,金华在此向您深深鞠一躬以表内心万分的感谢!( 2010年6月20日12:38分手机发送)

 

    2010年6月20日12:48分

   张县长手机回复:我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给你答复,合法权益当然会保护的。

 

 尊敬的张县长:

    您好!

    承蒙您的重视,于今天下午4:00政府办的王主任,房管处的邱处长,建设局的章局长,政治办的方主任,孝丰镇副镇长及信访局傅局长与我在信访大楼二楼调节室进行了进一步沟通。最终

王主任代表张县长,代表安吉县人民政府给我们这次孝丰镇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拆迁下了定义:这是改造,不是拆迁,属于危旧公房改造项目,不需要拆迁许可证,不需要走拆迁程序,其有别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递铺北港直管公房改造是商业性质,属于拆迁。王主任的回复代表政府再一次肯定了建设局及房管部门对此次公房改造拆迁的合法与合理性。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及《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总则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金华不明白,条例上已明明白白作出解释,他们仍跟我说是改造不是拆迁。我想求问张县长:公房改造是商业性质的属于拆迁,其他性质的就不属于拆迁吗?他们的说法能信服于人吗?尊敬的张县长,这两天金华多有打扰,还望张县长谅解。(2010年6月22日19:06分     手机发送)

 

    2010年6月22日19:38分   

    张县长手机回复:如果你对此不能理解,我建议你再咨询一下律师或跟他一起到信访局,再给你一次答复。

 

    2010年5月27日母亲与我因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事项一同前去安吉县信访局信访,于6月18日在安吉县建设局取到了建设局给的回复,并于7月15日向安吉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行政复查的书面申请。

    8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32分,安吉县人民政府627办公室的王主任电话通知我复查意见书下来了,我于8月16日(星期一)上午8:40分去王主任办公室取到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王仁佳金华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复查意见书中对我母亲在申请书里所提到的主要事项没有作出回复。为何事件越来越清晰,回答越来越回避。安吉县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究竟是否应遵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问题就这么难回答吗?

    “改造”“拆迁”,文字沦陷,民权优先!!!

2010-07-27 发表网友,IP:122.230.64.*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10年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里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直管公房所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因旧城改造需改变直管公房土地用途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
       
2010-07-25 发表网友,IP:61.130.206.*
打着危房改造的民生工程旗号,以一纸告知书便“拆你房子没商量”,房管处仅以单方面便确定安吉县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为危房,又以非商业性质为由避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的对改造拆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且一直在以人为的方式将好好的公房转变为危房,让承租户搬出去的目的也就是想彻底制造其所谓的危房状态,
楼主的意思大家很明白,要的是国家的政策,至于二十万,可能是某些部门自己制定的吧?只要有关部门能拿出针对安吉县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的国家法律法规,相信楼主也会明事理,同时也好让我们大家明白直管公房改造除了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外还有另一部法律法规可遵循
2010-07-25 发表网友,IP:61.130.206.*
 
小西2010-07-22 15:18:00 [举报]

这种歪曲事实的话没有“水平”的人是写不出的,兄台佩服你!
危房自然不是嘴上说说的,大家都看的到的,也是经过鉴定的。“递铺港北直管公房改造遵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理由为商业性质,那是肯定的人家造的是商品房,拆了土地和房屋性质都变了,原来租住的人是没地方了。而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是政府为民办实事,造好了,原拆原建,符合条件的都让回去住的,又不是卖的商品房,政府是贴钱,是真心为你们改善居住环境的呀,人也要讲讲良心的。
其实道理说了那么多,你们心里比谁都明白,公道自在人心,老天爷是看的到的
 
天真的益达2010-07-21 03:14:47 [举报]
 哥们  你自己是不是搞不清楚啊,房子是公家的,现在是租给你,现在要改造了,大部分的租户都搬出去了,只有个别人没搬,这些个别中那个不是狮子大开口啊,要20万,房子是你的吗?你有房产证吗?只谈吐眼前一时的利益。还有,房管所当初没给你们找房子吗?是你们不愿意搬吧?为什么呢,我想原因你知道,不就是没拿到那20万嘛 ,还有,你也不看看那些房子,都是几几年造的,那次下大雨不叫人来修啊。还有,这些房子造出来,不是为了商业利益,说的很明白,是廉租房,不是开发商的,所以可以一点补偿都不没有,但政府看住的大多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才补助的。所以请想想清楚,到底谁对谁错。!!!
 
小西2010-07-22 15:04:33 [举报]

别拿拆迁条例来说事情了,人家政府部门报纸上媒体上一再强调是公房改造,也就是你们房子太破了实在没法修,造好了叫你们搬回去,搞那么多事情出来无非是想捞好处,但也不看看地方,搞的别人都不能早点搬回去
 
鱼跳跳2010-07-22 15:21:34 [举报]

哇。。博主你真是太能说了,头头是道。不过我觉得很奇怪的是,公房是国家的呀,是政府的,我多羡慕你们有公房住哦,房租这么便宜,而且孝丰邮电路的公房貌似已经有六、七十年历史了吧,看着都快塌啦,你怎么好意思让你母亲还住在那啊,现在政府要来给你们改造,感谢都来不及啊,所以说你的动机实在是很 
新浪网友2010-07-22 16:41:04 [举报]

      说白了,就想敲诈一笔。
       好的你租的是公房,搬走还有钱拿,如果你租的是私房,让你走你还不是得走,难道还有搬迁费。房管改造自己的房子,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难道也错了。不识相,改造好后,坚决不让租给这样的人,孝丰没有自己房子的,又不只她一个。真是的明显啊,这样是不对滴~是很可耻滴~ 
 
新浪网友2010-07-22 16:48:18 [举报]

听说还有一个人不在孝丰的,以前我们以为老人是孤寡老人,现在自己的生意也不做了,天天和老人(妈妈)在一起。“特孝顺”。
 
新浪网友2010-07-23 10:22:06 [举报]
旧房改造是件好事,我们都要支持,不要再浪费时间,我们还等着搬进去呢
 
新浪网友2010-07-23 10:37:19 [举报]
如果你这么孝顺,就应该把你妈先带回家好好照顾,你住这里,让你妈住地铺。
新浪网友2010-07-23 11:10:43 [举报]

据相关人员说,好象在公房改造以前,以为王任佳老人是孤寡老人,因为基本没有看到过还有一个女儿,最近在公房改造时期,所谓的女儿好象挺“孝顺”的么,放下自己的生意不做,整天在操心这件事,估计是认为有一笔钱财可拿了,逼得可怜的高龄母亲不敢签订协议,如果你真是一个孝顺女儿,请不要再为难老母亲了,毕竟年纪大了,身体也欠佳

以上全摘自楼主博客评论的内容。

博主回复:2010-07-23 19:42:09
想不到我7月20日的博客一出来,会激起那么多“道德人士”的关注,孝顺与否自有社会道德来评判,仅限于某部门工作人员们的批判好像太过于局限也太让人生疑,不过反应的激烈恰恰证实了我7月20日的博客已经戳到了他们的痛处。
还有我妈的名字叫王仁佳,房管处人员曾经在合同上写了王任佳,我跟他们声明过,但他们记性不太好,在我的博客评论里又将王仁佳写成王任佳,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抛开法律,大谈道德是否已是那些人的最后手段,如果是,请那些人在对我大谈道德的同时不要回避法律,因为他们面对的法律里也包含着道德,这份道德是就他们而言的,是做人最基本的良知
2010-07-25 发表网友,IP:61.130.206.*
如此的民生工程,百姓如何能理解(2010-07-20 20:31:17)  

2010年7月15日,安吉新闻报道了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的相关内容。媒体确实有高招,把政府为民办实事解说得淋漓尽致,也把百姓的“泼辣”暴露无疑。那位“牢骚”大姐做梦也没想到扛着相机的人会把她的“心声”精心制作后上到电视上去,我们除了听到“牢骚”,别的什么都没有。百姓的“牢骚”上了电视,百姓的“声音”上哪去了?大家可知那位大姐的母亲今年八十三岁,因年迈且不识字,因此这次公房改造其早已委托儿子代理,然工作人员仍无数次前去骚扰老太太,老太太每次都被骚扰得住院,就这样反复的骚扰~住院,出院~骚扰,试问哪个做子女的不愤慨?!

电视中说四位承租户对政府为民办实事不理解,作为四户之一,我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好好的公房怎就一下子成了危房,危房鉴定必须要有一个程序,国家对必须拆除的危房有明确规定的鉴定级别,况且单方是不能进行危房鉴定的。即是为民办实事,有关部门理应做好改造的前期工作,宣传,民意调查,论证,听证是首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也是相关部门应该做的,直到7月15日电视上才报道最后四位承租户有过渡房,按房龄算,如果我们这邮电弄的直管公房是“孙子”,那么南门的过渡房便是“爷爷”。

二;浙江省其他直管公房改造都遵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整个程序都公开,公平,公正,而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仅凭一纸告知书便“拆你房子没商量”,难道这就是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的特色?我只知道香港回归,一国两治,不知道安吉县公房改造还一县两制。递铺港北直管公房改造遵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理由为商业性质,而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是政府为民办实事,不参照拆迁管理条例,以此逻辑,如果是国家国防重点工程需要,百姓除了搬到大街上去不说,还得倾其所有家产以示理解与支持了,这符合国家政策吗?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即使是国家国防建设的需要也必须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三;2010年7月15日安吉新闻报上刊登了一篇《安吉公房管理改造模式“变脸”》,让我不禁想起了我们的国家房屋使用证,直管公房不同于别的公房,是因为其有一本国家房屋使用证,并附合同。直管公房的收租形式是一月一收,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的收租形式是半年或全年一收。2009年年底安吉县房管处以换证为名收回了承租户的国家房屋使用证,随即“变脸”,拿出其所准备的合同让承租户签订。合同内容十一,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1—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届时本合同终止,双方各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2010年7月12日安吉县房管处以此内容向我们传递了《解除合同函》,并称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出,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安吉县房管处用其主观的“不可抗力”替代了《合同法》内客观的“不可抗力”,作为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的安吉县房管处,如此玩弄法律,真的让老百姓哀之叹之!

当今的法制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法律也约束每个人必须依法行事,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才能信服于人,只希望政府部门能拿出国家对类似孝丰邮电弄直管公房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地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
2010-07-25 发表网友,IP:61.130.206.*
1。具有商业性质的拆迁改造采用拆迁补偿政策,不具有商业性质的不采用拆迁补偿政策,以此逻辑,国家国防重点工程又将采用何种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即使是国家国防建设也必须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暂时在外住一段时间,住哪儿?59户承租户没有一户签过回迁合同,回迁的保障体现在哪?孝丰镇危旧公房真的是危房吗???
3;充分理解大力支持,不是靠表面体现的,回想一下当初的情景,回顾一下做工作时的手段,再去看一看如今已签约的承租户,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硬道理
2010-07-25 发表网友,IP:122.230.73.*
摘要: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既然在通知里作出了较好的规定,为什么不可以更进一步,修改现行拆迁条例,将通知精神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约束力呢?民众是沉默的大多数,无法像地方政府那样形成游说力量去干预国家立法进程,但民众的利益无疑才是立法的根本考量。
2010-07-25 发表网友,IP:122.230.73.*
前三次胎动都无疾而终。这次胎动从目前迹象看,恐怕也难以生成正果,原因是遭遇地方政府强大的游说阻力。屁股决定脑袋,作为野蛮拆迁的最大获利者,地方政府当然会极力维护现行拆迁游戏规则。按照现行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这就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捆绑大开方便之门,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建成房子后更高价卖给房奴,对于不满低价补偿的钉子户则依法强制拆迁,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从中赚得盆满钵满。特别是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中国指数研究院相关报告表明,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15000亿元,不少城市包括北京的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比例接近五成。

非常明显,这样的拆迁制度已然沦为剥夺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工具,也成为土地违法的渊薮。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在一次讲话中说,根据对土地违法案件的统计,非法批地的案件,占涉及土地面积的8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违法的案件。更为严峻的问题是野蛮拆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伤痕。各地涌现的“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已经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社会的法治基础,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可以说,现行拆迁制度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不利于国家稳定发展大局。中央已经意识到了这点。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既然在通知里作出了较好的规定,为什么不可以更进一步,修改现行拆迁条例,将通知精神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约束力呢?民众是沉默的大多数,无法像地方政府那样形成游说力量去干预国家立法进程,但民众的利益无疑才是立法的根本考量。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下定决心,大胆跳过少数人的利益纠结和言辞迷阵,让难产了7年的新拆迁条例剖腹产。
2010-07-25 发表网友,IP:122.230.94.*
不是谁想拆就拆的,赔偿也不是谁说了算的。只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观……老百姓就不会有更多的怨言了。
如果楼主按国家政策得到合理赔偿了,楼主还漫天要价,那你们也可以上法院告他。
2010-07-25 发表网友,IP:122.230.73.*
我想民生工程就应该是为老百姓解决生活上不便之类的一项伟大工程。如此拆房程序是否完全符合国家颁布的政策与法规,只有那些主管领导最清楚。既然这是一项可以见阳光的工程,那么还有什么不能向老百姓解释清楚的?如这样还不能?那么我怀疑这项所谓的民生工程是否还另有其隐蔽工程项目不能见光或者见人?瞒天过海,悄悄地进行,或许也能过,但是,有时也要看运气!试问那些整天嚷嚷着要努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官僚们:如果你有这样一位白发苍苍、年迈的母亲,因为房子拆迁而变得没有居住,只能流落在一片废墟上,无奈地哭泣,你们会不管吗?请记住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010-07-23 发表网友,IP:125.125.85.*
呵呵  , 楼主的目的已经达到,造成舆论压力。楼主很聪明,但,试问,楼主那么孝顺,为何还让你的母亲住在拆迁的地方,就不能先搬了再找有关部门理论?反正你的证据那么充足。还有,你所要求赔偿的20万,是不是有点多了?如果你得到了,那是不是搬出去的每一户都可以拿?就算60户,每户20万,1200万,这只是第一期工程,还有南门的房子,也有50多户吧,又是1000万,你是不是应该去问问政府每年的财政拨款多少。还要建房子,修管道,然后再让你们住进来,廉租房,才100多块钱一个月。呵呵  ,数据说明一切。
   你以为公平正义都站在你这边吗?那好 ,法律是公正的,你就将房管所,政府告上法庭,对薄公堂,然后你再在媒体上宣传,这样,你的生命安全就有了保障,没有人敢对你怎么样,法院也不敢官官相护,肯定会秉公执法。这个建议不错吧,那你就这样试试,看看是谁对谁错!!!
 
共 26 条信息 首页 上页 下页 末页 共 2 页
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